|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别以下情况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品除外),均于销售时纳税。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因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 .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 .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 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 一5 000 元;按次纳
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征收范围
关税是指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
除特殊规定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其中,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也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的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等。
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除特殊货物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后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作为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6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费用、税收,如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寄售等)下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城交价格"可作依据,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
1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
4 .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5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6 .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7 .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8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9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监管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10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复合税,是指对某种进(出)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六、关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关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件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抛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 0%。
另外,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一)收入总额
1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 1 )销售货物收入;
( 2 )提供劳务收入;
( 3 )转让财产收入;
(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 )利息收入;
( 6 )租金收入;
(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8 )接受捐赠收入;
( 9 )其他收入。
2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1 )财政拨款;
(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1 )国债利息收入;
(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
1 .准予扣除项目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扣除:
( 1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2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3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4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 撕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5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6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准予扣除项目特殊规定
( 1 )为了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支持,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2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3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4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5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不得扣除项目
1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 3 )税收滞纳金;
(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5 )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 6 )赞助支出;
(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2 )自创商誉;
(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4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抵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五)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有关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1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l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税法对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以及源泉扣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三)税目
1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贝占、误餐补助等。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一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自2007 年8 月15 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由20%调减为5%。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 6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1 600 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扣除3 2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 0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 .财产租赁所得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标准扣除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共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一800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 1 一20%)×20%
3 .每次收入超过20 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 1 一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 一30%)
=(每次收入额一800 ) ×20%× ( 1 一3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一30%)
=每次收入额×( 1 一20%)×20%× ( 1 一30%)
(六)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一800 元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
2 .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一800 )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 1 一20%)×20%
(八)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及所得税申报、缴纳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减免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熟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 .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房产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 .摩托车。
5 .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如载客汽车每年税额为60 元一660 元。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三、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车船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的单位和个人。
4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印花税税率
(二)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为每件5 元。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 .纳税人有法定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 .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 元。
四、印花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印花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一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契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学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1 .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3 .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4 .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
5 .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税法对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其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定之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中属于每一税率级别的部分的金额,乘以该级的税率,再将由此而得出的每一级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数就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为了简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可按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一扣除项目金额×5 %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 和35% ,均为速算扣除系数。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三)纳税期限
1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3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 .原油。
2 .天然气。
3 .煤炭。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
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税法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考试要求」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有关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包括: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政策;享有与纳税有关的陈述与申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规定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税法对发票的种类、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五)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受托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 .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 .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 1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 2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 3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 4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 5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措施
1 .税收优先执行。
( 1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 3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税法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