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 掌握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三)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四) 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 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分类、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3 .行政法法律部门,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 .经济法法律部门,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5 .社会法法律部门,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6 .刑法法律部门,如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四、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4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一)诉讼适用范围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的制度。
(三)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判决和执行
1 .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2 .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执行措施。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等法律规定
(三)掌握单位负责人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
(四)熟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
(五)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
(六)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及其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会计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三)会计规章。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五)会计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桧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侩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 .爱岗敬业。
2 .诚实守信。
3 .廉洁自律。
4 .客观公正。
5 .坚持准则。
6 .提高技能。
7 .参与管理。
8 .强化服务。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1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均属于会计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
2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循则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引导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四、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主要负责拟订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监督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会计法律制度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账簿的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等。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月报。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
各单位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又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八、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 年、5 年、10 年、15年和25 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内容有:(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9)其他控制。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 .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会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1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1 .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 .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
(五)审计报告
1 .审计报告的概念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 .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替独立核算单位代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 .至少有3 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记账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的职责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
1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 .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以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 年是担任总会计师的重要条件之一。
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会计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 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 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 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和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 小时。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应在90 天内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
(三)熟悉我国税种分类、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四)了解税收的作用、税收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二)税收的特征
1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进行强制征收。
2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3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税率等,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政权等作用。
(四)税收的原则
税收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税法、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具体规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3 .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4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 1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 2 )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 3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6 .计税依据。
(l)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 2 )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 .纳税环节。是指应缴纳税款的具体环节。
8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
9 .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10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义务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如流转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纳税主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
1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2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3 .按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货物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征税数额只与征税对象数量等相关而与货物价格无关的一种税。
4 .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一种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一种税。
二、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仕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同时废止)、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收范围;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收范围;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关税纳税人、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六)熟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主要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缝纫业务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二、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到180 万元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 .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货物退晚)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税法对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 .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 .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份由纱、工艺品等),同样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此外,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货物等法定情形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等,税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增值税的减免与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超征点的,全额征税。除特殊规定外,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 一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 一3 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 一200 元。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相应的数据电文。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法对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三)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 .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
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于法定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税法对专用发票作废条件、专用发票认证、专用发票丢失、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认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
二、消费税税率
税法对消费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l)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 .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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