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五)
( 3 )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 4 ) "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项目,反映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 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 5 ) "净利润"项目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和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合计额
  ( 6 ) "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并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 7 )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项目,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 8 ) "利润分配"下各项目,反映当年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并对应列在"末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栏。
  ( 9 )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下各项目,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万损等项金额。
  第七节 附注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 3 )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 4 ) "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项目,反映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 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 5 ) "净利润"项目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和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合计额
  ( 6 ) "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并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 7 )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项目,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 8 ) "利润分配"下各项目,反映当年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并对应列在"末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栏。( 9 )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下各项目,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万损等项金额
  第七节 附注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披露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和客户类别以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三)存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4 .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 .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七)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 .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日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 .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 .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八)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2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 .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日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 .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5 .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6 .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九)无形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 .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 .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十)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的信息等。
  (十一)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 .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 .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 .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 .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末付金额;
  6 .其他职工薪酬
  (十二)应交税费
  企业应当披露应交税费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企业应当披露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对于期末逾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逾期未偿还原因和预期还款期等进行披露。
  (十四)应付债券
  企业应当披露应付债券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五)长期应付款
  企业应当披露长期应付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六)营业收入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企业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八)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收益的来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九)减值损失
  企业应当披露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营业外收入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外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一)营业外支出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外支出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二)所得税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2 .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3 .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4 .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5 .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二十三)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3 .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二十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 .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十五)股份支付
  1 .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2 .期末发行在外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3 .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4 .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十六)债务重组
  债权入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 .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入股份总额的比例;
  4 .或有应收金额;
  5 .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务入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3 .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 .或有应付金额;
  5 .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十七)借款费用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 .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十八)外币折算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2 .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二十九)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1 .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2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3 .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4 .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5 .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6 .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7 .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8 .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1 .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2 .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3 .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4 .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5 .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6 .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7 .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8 .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 .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三十)或有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预计负债。
  ( l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 2 )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 3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 l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末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 2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 3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4 .在涉及末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相关规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末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三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2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七、分部报告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一)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子以合并:( l )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末来现金流量等;( 2 )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二)确定报告分部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1 .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 %或者以上。
  2 .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 %或者以上。
  3 .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 %或者以上。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 % 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末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披露分部信息
  1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 l )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 2 )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 3 )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在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依据,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主要与其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或者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内部报告制度的安排,通常会考虑或结合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等相关因素。
  2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l )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3 )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l )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3 )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 4 )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 5 )所得税费用。
  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万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3 .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信息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l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 %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 2 )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 %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l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 %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 2 )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 %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八、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及其判断
  1 .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2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1 )该企业的母公司;
  ( 2 )该企业的子公司;
  (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7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8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入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入、关键管理入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l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 3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关联方交易及其判断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担保;
  5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 .租赁;
  7 .代理;
  8 .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9 .许可协议;
  10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 .关键管理入员薪酬。
  (三)关联方披露
  1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 1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 2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 3 )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索至少应当包括:
  ( l )交易的金额;
  ( 2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 3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 4 )定价政策。
  3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子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披露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和客户类别以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三)存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4 .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 .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七)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 .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日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 .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 .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八)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2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 .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日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 .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5 .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6 .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九)无形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 .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 .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十)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的信息等。
  (十一)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 .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 .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 .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 .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末付金额;
  6 .其他职工薪酬
  (十二)应交税费
  企业应当披露应交税费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企业应当披露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对于期末逾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逾期未偿还原因和预期还款期等进行披露。
  (十四)应付债券
  企业应当披露应付债券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五)长期应付款
  企业应当披露长期应付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六)营业收入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企业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八)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收益的来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九)减值损失
  企业应当披露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营业外收入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外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一)营业外支出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外支出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二)所得税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2 .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3 .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4 .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5 .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二十三)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3 .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二十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 .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十五)股份支付
  1 .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2 .期末发行在外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3 .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4 .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十六)债务重组
  债权入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 .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入股份总额的比例;
  4 .或有应收金额;
  5 .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务入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3 .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 .或有应付金额;
  5 .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十七)借款费用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 .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十八)外币折算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2 .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二十九)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1 .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2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3 .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4 .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5 .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6 .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7 .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8 .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1 .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2 .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3 .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4 .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5 .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6 .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7 .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8 .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 .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三十)或有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预计负债。
  ( l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 2 )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 3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 l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末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 2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 3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4 .在涉及末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相关规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末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三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2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七、分部报告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一)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子以合并:( l )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末来现金流量等;( 2 )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二)确定报告分部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1 .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 %或者以上。
  2 .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 %或者以上。
  3 .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 %或者以上。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 % 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末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披露分部信息
  1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 l )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 2 )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 3 )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在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依据,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主要与其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或者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内部报告制度的安排,通常会考虑或结合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等相关因素。
  2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l )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3 )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l )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3 )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 4 )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 5 )所得税费用。
  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万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3 .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信息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l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 %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 2 )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 %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l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 %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 2 )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 %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八、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及其判断
  1 .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2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1 )该企业的母公司;
  ( 2 )该企业的子公司;
  (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7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8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入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入、关键管理入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l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 3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关联方交易及其判断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担保;
  5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 .租赁;
  7 .代理;
  8 .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9 .许可协议;
  10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 .关键管理入员薪酬。
  (三)关联方披露
  1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 1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 2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 3 )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索至少应当包括:
  ( l )交易的金额;
  ( 2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 3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 4 )定价政策。
  3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子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第二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基本要求]
  (一)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核算
  (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
  (三)掌握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四)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五)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资产和负债
  一、资产
  (一)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
  (二)资产的计价和核算
  1.货币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应当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2.应收及预付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3.存货
  行政单位的存货主要是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行政单位的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记账。即,行政单位购入的材料,以购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事业单位的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4.对外投资
  行政单位的对外投资,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的有价证券,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兑付、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有价证券的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或者所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作为入账价值。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不予预计,应当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 元以上。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核算。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所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有偿转让、变卖、清理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发生支出,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与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基本相同。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毁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减少固定资产的原价,同时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出售、清理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增加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清理费用减少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6.无形资产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事业单位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当予以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将其成本予以一次性摊销,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形资产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摊销额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
  二、负债
  (一)负债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暂存款等。
  事业单位的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交税金等。
  (二)负债的计量和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事业单位代收的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但尚未上缴时,应当作为负债入账。
  1.应缴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其中,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主要包括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以及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令户的预算外资金。
  2.应付及预收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暂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
  3.应付工资和津贴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应当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4.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以及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计算应交纳税金(除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时,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列入销售税金,应交纳的所得税,列入结余分配;同时计入应交税金。有关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原理与企业会计中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基本相同。
  5.借入款项
  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包括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其核算特点在于: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时,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事业支出,为开展经营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支出。
  第二节  净资产
  一、净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其中,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二、净资产的计量和核算
  (一)净资产的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二)净资产的核算
  1.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购建固定资产时,按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价值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盘盈固定资产时,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入账;盘亏、处置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冲减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的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参见固定资产的有关核算内容。
  2.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对于事业单位而言的,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内容。事业基金按照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事业单位的一般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滚存的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占用的基金。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用材料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以及一般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转让对外投资或对外投资到期兑付时,按对外投资的账面金额,冲减投资基金,转入一般基金。投资基金的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参见对外投资的有关核算内容。
  3.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对于事业单位而言的,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4.结余
  行政单位的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当分别核算。
  事业单位的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内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
  年度终了,事业结余应当全数转入结余分配
  (2)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用公式表不为:
  经营结余=经营收入一(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
  年度终了,经营结余通常应当转入结余分配,但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
  (3)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有所得税交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计提专用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结存的当年末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第三节 收入和支出
  一、收入
  (一)收入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行政单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行政单位的收入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2.事业单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事业单位的收入通常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即在提供劳务或者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事业单位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二、支出
  (一)支出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二)支出的计量和核算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或实际发生数记账。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归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合理的分摊。
  三、拨出(入)专款、专款支出
  事业单位的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拨出专款,是指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位报账的专项资金。
  专款支出,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位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应当将拨入专款账户的余额与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账户的相应余额对冲;对冲后的余额应当按照拨款单位的规定处理:按规定上缴部分,冲减拨入专款,按规定留归本单位部分,将拨入专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第四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二)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预算单位(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但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各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预算外资金专户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二、支付程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其中,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出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给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或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时,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新版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下同)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三)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
  预算结余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和应缴回财政部门数额后的余额计算。
  预算单位的预算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账务处理
  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行政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服务的款项,行政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行政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核算
  1.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2.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恢复额度时,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第五节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行政单位会计报表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决算)。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应于每月末、季末、年末编制。其中,月报和季报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会计等式编排:左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年报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编排:左方为资产类;右方为负债类和净资产类;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
  2.收入支出总表
  收入支出总表的项目,按收入、支出的构成及其结余分项列示。
  (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年度决算)三种。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应于每月末、季末、年末编制。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一般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会计等式编排:左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
  2.收入支出表
  收入支出表的项目,按收入、支出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二、编报年度决算的相关规定
  (一)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入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二)清理、核算年度预算收支数额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与领拨经费数一致。
  (三)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四)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度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应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六)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额,一般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七)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八)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要调整决算数字的,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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