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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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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内部会计控制 一、内部控制与内部会计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员工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等目前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包括: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规定企业的纪律与架构,塑造企业文化并影响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是其他内部控制组成要素的基础。影响响控制环境的因素包括: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胜任能力,管理层的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董事会和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及职责权限的划分,人力资源政策及执行等。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分析和辨认实现有关目标可能发生的风险。企业必须制定与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相关的目标,设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以了解企业所面临的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不同风险,并及时加以处理。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阶层的决策和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节、复核经营绩效、保障资产安全及职务分工等。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指为了使员工能够执行其职责,企业必须搜集、识别、交流各种内部和外部信息。其内容包括确认和记录有效的经济业务、采用恰当的货币价值计量、在财务报告中恰当揭示等。 5.监督。监督是由适当的人员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作情况的过程。监督活动包括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估。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包括: 1.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2.保证单位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4.实现管理层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5.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1.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2.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和相关岗位,明确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基本控制点,使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7.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三、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方法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合理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2.授权批准控制。对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决定,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3.会计系统控制。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4.预算控制。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5.财产保全控制。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6.风险控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有效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引实施;同时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档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四、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一)货币资金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配备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4)建立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 (4)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3.现金控制。 (1)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 (2)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并严格执行。 (3)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银行存款控制。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票据控制。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6.印章控制。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7.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印章保管情况。 (4)定期检查票据保管情况。 (二)采购与付款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采购与付款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3)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4)加强对请购手续、采购订单、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的管理和相互核对工作。 3.请购控制。 (1)建立采购申请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2)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由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办理请购手续。 4.审批控制。 建立请购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并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5.采购控制。 (1)根据物品或劳务的性质以及供应情况等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定单采购、合同订货或直接购买等)。 (2)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3)经过比质比价和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6.验收控制。 (1)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根据制度规定验收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并出具验收单据或验收报告。 (2)实行验收与入库责任追究制。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7.付款控制。 (1)严格核对采购发票、验收单、入库单、合同等有关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符合付款条件的采购业务及时办理付款业务。 (2)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 (3)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已到期的应付款项经批准后办理结算与支付。 (4)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发生采购退货的,及时收回货款。 8.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采购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情况。 (4)定期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三)销售与收款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分别设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专门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的单位,应将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分设。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员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销售业务和特殊信用条件,实行集体决策。 (4)未经授权人员不得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3.销售与发货控制。 (1)建立销售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2)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并严格执行。 (3)加强赊销管理。对于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的赊销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4)明确规定销售谈判、合同订立、合同审批、销售、发货等环节的岗位责任、职责权限及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5)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销售退回须经销售主管审批, (6)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 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的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 4.收款控制。 (1)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与收款职能应当分开,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现款。 (2)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3)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 (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足额收回款项。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发生的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1)对已注销的坏账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收回已注销的坏账应及时入账。 (6)加强对应收票据的管理,其取得和贴现必须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7)定期与客户核对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销售的管理情况。 (4)定期检查收款的管理情况。 (5)定期检查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 (四)工程项目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工程项目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3)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3.项目决策控制。 (1)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3)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定期检查。 4.概预算控制。 (1)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规定。 (2)加强对概预算编制的审核,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价款支付控制。 (1)建立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规定。 (2)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前.应严格审核工程合同、支付申请、相关凭证及审批人意见等。 (3)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有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经财会部门审核后方可付款。 (4)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 6.竣工决算控制。 (1)建立竣工清理制度。 (2)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进行认真审核, (3)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4)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7.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4)定期检查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定期检查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定期检查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2)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3)制定对外投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决策、资产投出、投资持有、对外投资处置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如实记录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 3.对外投资决策控制。 (1)加强对外投资预算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预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发展战略要求和社会需要。 (2)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并组织分析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的资倌调查、实地考察等,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立项。 (3)对已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比较选择投资方案,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财会部门对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预期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 (5)建立对外投资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4.资产投出控制。 (1)需要签订合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应先进行谈判并经审查批准后签订投资合同,相关谈判须由两人以上参加。 (2)编制投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 提前或延迟投出资产、变更投资额、改变投资方式、中止投资等,应当经决策机构审批。 5.对外投资持有控制。 (1)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的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3)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财会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定期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4)加强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严禁账外设账。 6.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1)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提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的,应经集体审议批准。 (2)转让、核销对外投资,应经集体审议批准。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3)正确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保证收回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 7.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配备情况。 (2)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 (4)定期检查对外投资资产投出情况。 (5)定期检查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 (6)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 (7)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 (六)成本费用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与执行;成本费用支出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3.成本费用支出控制。 (1)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制度。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内容,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体,考核成本费用指标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费用责任追究制度。需追加的成本费用预算,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结合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选择恰当的成本控制方法。 (3)加强对材料采购和耗用的成本控制,将材料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4)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责, 以岗定员,以岗定酬。 (5)明确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6)制定其他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引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7)正确进行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配。 4.内部报告控制。 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对于发生的超预算的成本费用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5.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成本费用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检查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担保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监督;担保财产的保管与担保业务记录。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3)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范围或禁止担保的事项。 (4)制定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3.担保评估控制。 (1)建立担保业务评估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符合相关政策。 (2)对申请担保单位的主体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或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3)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评估。 4.担保审批制度。 (1)建立担保业务审批责任制,对重要的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2)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确保签订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5.担保执行控制。 建立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监测。 6.担保财产保管控制。 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担保业务记录控制。 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 8.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检查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预算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预算工作的不相容岗位: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预算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制定预算管理业务流程,明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记录,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3.预算编制控制。 (1)根据各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重点编制相应的业务预算和年度预算方案。 (2)预算编制应符合本单位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投资及筹资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 (3)编制经营预算,应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政策变动、市场竞争状况、产品竞争能力等因素,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4)编制投资预算,应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风险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编制筹资预算,应以筹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决策为基础,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4.预算执行控制。 (1)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2)层层分解预算指标,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 (3)将年度预算分解为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4)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和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 5.预算调整控制。 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 6.预算分析控制。 采用不同的方法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预算执行差异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7.预算考核控制。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真落实奖惩措施。 8.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情况。 (2)及时检查预算编制情况。 (3)及时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4)及时检查预算调整情况。 (5)及时检查预算分析与考核情况。 (九)固定资产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员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4)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3.取得与验收控制。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2)外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符合《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3)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等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4)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设立备查登记簿专门登记。 (5)支付外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款项,应符合《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和《货币资金》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4.日常保管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 (3)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减值等相关会计核算。 (4)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纳入单位预算,并在经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5)建立固定资产投保制度,明确应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投保手续。 (6)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 (7)对于启封使用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封存状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处置与转移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2)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3)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区分使用期满正常报废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及拟出售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等,采取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4)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 (5)加强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及出租、出借合同的内容。 (6)加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管理,明确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的手续。 6.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定期检查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存货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存货的保管与清查:存货的销售与收款;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4)制定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3.取得、验收与入库控制。 (1)外购存货,应符合《采购与付款》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经过评估和检查。 (3)其他单位抵顶债务的存货,取得时应经过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的有关协议。 (4)严格存货验收制度,重点是对取得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5)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存货的会计核算。 (6)设置存货实物明细账。加强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存货的管理。 4.仓储与保管控制。 (1)根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制定仓储计划,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 (2)加强对存货的日常管理,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存货。 (3)建立存货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等重要存货,应当采取额外控制措施。 (4)建立健全存货的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5)建立健全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存货进行实地清查和盘点。存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加强存货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存货运营效率。 5.领用、发出与处置控制。 (1)建立健全领用原材料等存货的审批手续等制度。 (2)销售存货,应符合《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3)对外捐赠存货、对外投资投出存货,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履行审批手续。 (4)建立存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存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5)建立健全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及处置等各环节凭证、资料的保管制度。 6.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检查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定期检查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 (一)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程序 1.对单位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重点是单位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资金、物资、设备、技术信息沟通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状况,单位所处的外部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 2.按照系统理论和方法的要求划分单位内部结构。 (1)行政领导体系,包括行政领导的设置、各个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等。 (2)构成要素体系,包括入、财、物资、设备、技术、信息沟通的所属系统。 (3)经营体系,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系统。 (4)管理体系,包括会计、统计、审计、电子信息和网络监控等系统。 3.确定所属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根据划分的各个所属控制系统,确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作为内部会计控制要点,同时制定每一个关键环节控制要点的有效方法和操作规范。 4.形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文本规定。即把内部会计控制的各项原则贯彻到各个有关控制系统的程序、方法和规范中,用文字形式分别在有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予以说明。 (二)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 1.有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包括: (1)定量标准。分为:实物标准、价值标准、时间标准。如产量、销售量、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工时定额、工期等。 (2)定性标准,指难以量化的标准,如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等。 2.具有适用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更要考虑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特点和内外环境的实际情况。 3.要有全局性。要从单位的整体利益出发,着眼于全局,注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性与协调性,以有效组织、协调各业务活动及有关各方为单位整体目标的实现而努力,保证各责任中心的目标同单位总目标一致。 4.具有及时性。即当决策者需要时,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能适时地提供必要的信息,在发生偏差时,能够对以后的情况进行预测,使控制措施针对未来。 5.应有灵活性。即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结构要在相对稳定的同时保留适当的弹性,以适应未来的修订和补充。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重点 1.以预防控制为主、查处为辅。预防控制为主要求明确规定业务活动的规则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业务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尽量避免错误、舞弊等现象。查处为辅要求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采取内部稽核、内部审计等方式.加大对不法或无效率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方面、多渠道堵塞漏洞。 2.注重选择关键控制点。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是避免和减少差错和舞弊、效率低下、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选择关键控制点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一个控制点能够最好地衡量业绩;哪一个控制点能够反映重要的偏差;哪一个控制点能以最小的代价去纠正偏差;哪一个控制点最为有效。 3.注重相互牵制。在横向关系上,一项业务至少要经过彼此独立的两个或多个部门或人员,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能够接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在纵向关系上,一项业务至少也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上下级相互监督。 4.设立补救措施。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该能够防止意外事件或不良后果的产生,具有及时发现和揭示出已经产生的差错、舞弊和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能力,确保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的内容 1.单位组织结构与财务会计职责分工的健全状况。 2.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相关措施是否健全、规范,是否与单位内部的组织管理相吻合。 3.会计工作中的业务处理与记录程序是否规范、经济,其执行是否有效。 4.各项业务工作中的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核对、报告等手续是否完备。 5.各岗位的职权划分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其职权履行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6.是否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 7.关键控制点是否均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其措施执行是否有效。 8.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执行中受管理当局的影响程度。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的程序 1.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机构设置、经营性质、制度状况等设置评价机构,并考虑以下原则: (1)能独立行使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 (2)具备监督与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相适应的权威性。 (3)与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在监督与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方面进行协调,在工作中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4)在效率上能够满足单位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进行监督与评价所提出的有关要求。 (5)能够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支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 2.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审阅相关的规章制度、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实地观察等调查了解内都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详细情况,并作出初步评价。 3.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是测定内部会计控制各组成部分是否按规定的控制步骤、方法运行,测试各控制环节运行与其内容是否相符,检查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是否正常运行以及相互之间协调配合情况等。 4.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主要是对内部会计控制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对差错、浪费、损失、非授权使用或滥用职权等敏感问题进行评价,找出失控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补救措施。 5.编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报告。主要说明内部会计控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单位管理方针和政策,是否满足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单位经营目标的实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漏洞或缺陷,改进的措施及具体计划和进度安排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制度情况、执行情况、改进意见等内容。 (三)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评价方法 1.制度调查方法。 (1)确定制度调查提纲。包括单位概况、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功能、重要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等。 (2)确定调查方法。主要的方法有:审阅法、询问法、观察法、调查表法等。 2.健全性测试方法。 (1)制度描述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说明法、制表法和流程图法。 (2)比较评价方法。即将现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设想的理想模式进行比较,对其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3.符合性测试方法。 (1)确定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和数量。 (2)进行符合性测试。主要的方法有:证据检查法、穿行试验法和实地观察法。 (3)提供符合性测试报告。 第十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一、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1.会计法律。国家是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会计规章。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有关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需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五)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肉都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第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对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任职资格情况的检查。 ⑤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的检查。 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⑦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检查。 ⑧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报备情况的检查。 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⑩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①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③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④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⑤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⑥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并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 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3.社会会计监督。 (1)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即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①审计业务。 第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①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都履行对经济活动,尤其是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监督职能,都属于外部审计。 二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实施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审计事项。 第二,审计性质不同。国家审计是强制性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 第三,审计对象不同。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涉及公共资金收支、运用的政府部门及国有单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则包括一切营利及非营利单位。 第四,执业规则不同。国家审计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独立审计准则。 第五,审计关注的重点不同。国家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客观、公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程度。 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展开。 二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第二,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受托审计。 第三,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社会公众不起鉴证作用,不对外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4)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①法律规范。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重要法律。该法律对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基本性质、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②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 ③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 ①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共同签署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 ③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包括:签约双方的名称;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签约双方的义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收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时间;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6)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需要完成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需要根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填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工作总结,评价审计结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声明、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有权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②审计报告的种类。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除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并盖章外,还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 根据审计意见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包括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裹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类。 第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审计计划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委托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在总体上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者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虽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仍然影响重大;其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仍然影响重大。 第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广泛而重大的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7)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①会计责任。 第一,会计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二,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责任的声明。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审计期间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的书面陈述,一般应由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声明书一般包括:已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管理当局负责;财务会计资料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查阅;被审计期间的所有交易事项均已入账;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资料已提交注册会计师检查;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相应的调整或披露;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所有重大调整事项已作调整;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无蓄意歪曲或粉饰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或分类的情况;无重大的不确定事项;其他需作声明的事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注明的日期应为审计报告日,以确保其具有与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审计相关的声明。 ②审计责任。 第一,审计责任的概念。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审计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责任的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的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难以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1)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规模很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实行代理记账。 (3)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缎)。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应当办理备案。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调转登记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信息变更登记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等情况,应当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总会计师的设置要求。 (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 ①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3)总会计师的职责。 ①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引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等提出方案;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②协助单位负责人做的工作:协助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问题作出决策。 ③需总会计师参与的工作: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订;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等。 (4)总会计师的权限。 ①对违法违纪问题具有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 ②对建立、健全本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等具有组织指挥权。即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③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权。即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④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签署权。即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济业务、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⑤对本单位会计人员具有管理权。即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5.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1)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①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②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③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 ④客现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⑤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⑥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⑦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⑧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②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第二,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第三,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第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七)违反《会计法》庄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用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虽采用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2.《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制度、办法,构成增值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经营规模较少,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井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 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④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①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除税法特殊规定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采取这种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④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包装物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枝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⑥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确定。对于不能以现金形式反映出来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无销售额,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入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⑦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确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⑧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⑨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的计算。 ①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1+税率或征收率) ②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③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上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进项税额。 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有关规定,本大纲不涉及)。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第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四,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第五,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第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住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第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八,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5)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消费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清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认。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销售额,无论包装物是否单 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酒类产品除外。 ③纳税入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数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此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⑤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⑥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⑦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⑧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3)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办法,构成营业税法律制度。 1.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20%。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人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以镇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于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收入总额。 ①生产、经营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⑨租赁收入。 ⑤特许使用权收入。 ⑥股息收入。 ⑦其他收入。 此外,税法还作如下特殊规定: 第一,减免或返还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三,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再在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四,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第五,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经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纳税人在摹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八,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 第九,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对于取得的收入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第十一,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成本。 ②费用。 ③税金。 ④损失。 (4)税法对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特殊规定。 ①借款利息支出。 第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第二,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第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四,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②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生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第二,根据国家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第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第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第六,独生子女补贴。 第七,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③公益、救济性捐赠。 第一,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第三,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以全额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 第一,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含1 500万元),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标准扣除。 第二,在1 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标准扣除。 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一,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第二,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第三,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⑥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第一,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第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第三,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应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一,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三,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第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五,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第六,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⑧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第二,支付的对象必须处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 第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⑨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第一,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 第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⑩其他特殊规定。 (5)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资本性支出。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⑦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⑧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 ⑨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⑩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⑾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⑿税法规定的其他支出。 3.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及递延资产的扣除,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4.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资产置换,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5.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后的企业亏损弥补,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以及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其应纳税所得领的计算公 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 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缴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3)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项目和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30%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30% ②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4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4季度已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5)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额 (6)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纺)×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1.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使用权一并转让。 3.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1)增值额。增值额是指纳税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2)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 (3)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OO%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法公式分别为: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办法,构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千方米;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平方米。 (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八)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房产税的规定、制度、办法,构成房产税法律制度。 1.房产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①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②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串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陈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 (3)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②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陆续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办法,构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井同时征收。如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减免税面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入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税率 (十)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印花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印花税法律制度。 1.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2)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①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②产权转移书据。 ③营业账簿。 ④权利许可证照。 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印花税税率。 (1)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5档:2‰、1‰、5‰、3‰、0.5‰。 适用于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2)定额税率。 征收印花税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3.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①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②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③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2)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②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5元/件 ③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1元。 (十一)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契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契税法律制度。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2.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的计税依据。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的契税,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2)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十二)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源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资源税法律制度。 1.资源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 2.资源税税目和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3.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颤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十三)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税务、交通部门发布的有关车辆购置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十四)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车船使用税法律制度。 1.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行驶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2.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①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②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③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2)车船使用税税率。 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3)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载货汽车和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②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③除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④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O%。 ⑤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⑥客货两用汽车应纳税辆分两步计-算: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十五)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印发有关教育费附加文件,构成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1.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和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1)一般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 (2)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50% (十六)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违反税务管理法律的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2)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费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虚假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6)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10)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违反税法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吊销营业执照。 (3)加收税收滞纳金。 (4)罚款。 (5)罚金。 (6)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7)没收财产。 三、相关法规 (一)预算法规 1.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调整我国预算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预算的分类。 (1)按预算的等级划分,预算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按预算的编制单位划分,预算可分为总预算和单位预算。 3.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1)预算收入的构成。 ①税收收入。 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③专项收入。 ④其他收入。 (1)预算支出的构成。 ①经济建设支出。 ②事业发展支出。 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④国防支出。 ⑤各项补贴支出。 ⑥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管理体制,共5级预算,包(1)中央级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上述5级预算以及与其发生预算关系的地区、部门、单位,都应当执行预算法律制度。 关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权限。 (1)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预算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它在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地方财政收支、主管地方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与财政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相对应,基本相同。 (2)各部门的职权。各部门是指政府管理各个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在预算管理方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单位的职权。各单位是指与国家有领拨款关系的单位,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主要有: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政府采购制度 1.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等,是调整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3.政府采购的对象。 (1)货物,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 (2)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政府采购的形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的方式。 5.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采购方式。 (5)询价,是指政府采购机关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6.政府采购程序。 (1)编制采购预算和批准采购预算。 (2)落实采购资金。 (3)采购前的分析和预测。 (4)择优确定采购模式和方式。 (5)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6)审查供应商资格、实施采购。 (7)供求双方签订合同。 (8)组织验收。 (9)资金结算。 (10)监督管理部门的效果评价。 7.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给予通报。 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④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调整财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 2.国家机关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中,违反国家《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国库金库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人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人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按投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指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过程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预算管理各项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票据和发票的印制、管理、使用、买卖、销毁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违法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⑤擅自开设、使用账户的行为。在开设和使用账户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单位内部擅自开立账户;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单位一般支出;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开支;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将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违规合并;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活动;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⑥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⑦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就是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记录,未按规定存放资金的行为。 3.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1)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②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③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④虚列投资完成额; ⑤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②截留代收财政收入; ③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④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④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⑤其他违反行为的执法主体。 4.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息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5.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处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够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可分为六种: 第一,责令改正; 第二,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第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第四,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第五,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对于具体的财政违法行为,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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